钟祥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1财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宋公路鲢鱼沟(对面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64909195。
法定代表人:唐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启,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6128580K。
法定代表人:艾应平。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鄂0821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账号42×××60)存款110万元。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向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账号42×××60)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