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与钟祥市福利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福利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北京路,组织机构代码7261285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福利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1)钟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1)鄂钟祥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刘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