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宇桥数据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桥数据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邓尚彬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桥数据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西路北侧天华里33号楼1804(科技园),实际办公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413室。
法定代表人:魏树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爱萍,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女,该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邓尚彬,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桥数据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尚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3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桥数据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执行标的5747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向被执行人邓尚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尚彬、***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邓尚彬、***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不动产信息:邓尚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宗县房产,该房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该房产不宜处置;
3.2022年3月1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邓尚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5月25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邓尚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57475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0725.4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64024.55元(未含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貌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京
书 记 员 程 旭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