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22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57036216M。
法定代表人:金定国,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欠30367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以被执行人尚在正常经营,具备执行能力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4月8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鄂1022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67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6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黄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