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全胜与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2-1号
申请执行人:向全胜,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向全胜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县埠河镇中心学校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4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