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59-6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