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荆州市晶发棉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达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债权财产。荆州市晶发棉业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债权财产;
2、查封担保人荆州市晶发棉业有限公司等额人民币300万元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