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205元(含执行费1235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庆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