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长园新材料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月工资为14372元错误。***与北极点公司约定月工资为29800元,北极点公司应按月工资29800元的标准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北极点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已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现申请法院向北极点公司调取指纹、打***记录。***在仲裁期间主张“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的晚上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是笔误,应按“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的晚上加班工资、周末白天加班工资”进行计算和判决。***在北极点公司处工作2个月零22天的平均月工资为118172.42元,北极点公司应按该平均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北极点公司申请再审称,***不属于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二审依据深圳地区2018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工资为14372元错误。***离职时在3个月试用期内,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的月工资报酬为8400元。***在北极点公司短期兼职,因其未过试用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北极点公司支付29800元已超出其应得报酬,***应向北极点公司退回多支付的6048元,并返还3000元借款。据此,北极点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书面意见称,北极点公司称***属于在公司兼职管理及双方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400元没有依据,双方约定的月薪是29800元,北极点公司出借给***的借款3000元已在其发放的29800元工资中扣除,***无需再次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和北极点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的工资标准问题。北极点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鉴于双方对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参照深圳地区2018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认定***的月工资为14372元,并无不当。因北极点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二审判决北极点公司按月工资14372元的标准向***支付二倍工资和相应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至于北极点公司主张***返还3000元借款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北极点公司应否向***支付加班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对其主张的加班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对应的加班事实,二审判决驳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均发生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情形,其内容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至于***向本院申请调取北极点公司指纹、打***记录的问题,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综上,***、北极点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