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长园新材料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月工资为14372元错误。***与北极点公司约定月工资为29800元,北极点公司应按月工资29800元的标准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在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北极点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已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现申请法院向北极点公司调取指纹、打***记录。***在仲裁期间主张“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的晚上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是笔误,应按“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的晚上加班工资、周末白天加班工资”进行计算和判决。***在北极点公司处工作2个月零22天的平均月工资为118172.42元,北极点公司应按该平均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北极点公司申请再审称,***不属于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二审依据深圳地区2018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工资为14372元错误。***离职时在3个月试用期内,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的月工资报酬为8400元。***在北极点公司短期兼职,因其未过试用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北极点公司支付29800元已超出其应得报酬,***应向北极点公司退回多支付的6048元,并返还3000元借款。据此,北极点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书面意见称,北极点公司称***属于在公司兼职管理及双方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400元没有依据,双方约定的月薪是29800元,北极点公司出借给***的借款3000元已在其发放的29800元工资中扣除,***无需再次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和北极点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的工资标准问题。北极点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鉴于双方对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参照深圳地区2018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认定***的月工资为14372元,并无不当。因北极点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二审判决北极点公司按月工资14372元的标准向***支付二倍工资和相应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至于北极点公司主张***返还3000元借款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北极点公司应否向***支付加班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对其主张的加班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对应的加班事实,二审判决驳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均发生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情形,其内容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至于***向本院申请调取北极点公司指纹、打***记录的问题,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综上,***、北极点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北极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