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4民初117号
原告:饶阳县啄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饶阳镇菜元村西(丰收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路春暖
被告: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移民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许艮国。
原告饶阳县啄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阳县啄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县啄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65元,由原告饶阳县啄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占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路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