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21执保1109号
关于申请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9194元或查封、扣押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申请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于2020年8月31日对被申请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存款进行了网络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