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告: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移民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许艮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65元,共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彦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玲玲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