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移民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许艮国,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元。申请人***自愿以其银行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元。冻结期限1年。
二、冻结申请人***在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滩支行账户的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彦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玲玲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