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1执保1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有存款24,500元。2021年1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