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6405号
原告:四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0号28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EXYB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计4255元,由原告四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