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455号
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白云驾校往东6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2379977。
法定代表人:熊小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被申请人:陈志红,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红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邓紫祎
书记员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