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4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白云驾校往东6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2379977。
法定代表人:熊小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法定代表人:胡翠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赣0191民初4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紫祎
书记员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