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43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赛维莱国际企业城研发生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法定代表人:胡翠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6246143R。
法定代表人:陈松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渝05民终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13669.81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以被执行人在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决定对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松荣拘留十五日,并已实际采取了拘留措施。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设立有抵押权登记的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5幢负2层、负3层、负4层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8300.74平方米、8460.51平方米、8399.16平方米),因车库尚未办理完毕竣工的相关手续,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9)渝0118执443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1幢负1-A2(建筑面积:16.61平方米)、负1-A3(建筑面积:16.61平方米)、负1-A16(建筑面积:16.90平方米)、负1-A22(建筑面积:16.61平方米)、负1-A49(建筑面积:18.44平方米)、负1-B3(建筑面积:16.61平方米)的农贸市场摊位六个。因案外人对前述负1-A49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暂未推出拍卖。本院对其余五个摊位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进行了第二次拍卖。2020年8月14日,买受人张麟以76700元的最高价竞得前述负1-A22摊位一个。2020年8月14日,买受人张洋以76000元、76000元、71200元、61600元的最高价分别竞得前述负1-A2、负1-A3、负1-A16、负1-B3四个摊位。因前述摊位尚未达到办证条件,过户手续暂未办理,拍卖所得款项尚未拨付。
4、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1幢2-2、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5-21、3-30-3、3-31-2号的房产十九套,因案外人重庆飞澳澳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尚在异议程序中,暂不能处置。
5、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后,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3313669.81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待结算时据实抵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冉 毅
审判员 蒋智奇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