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雅丽泰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959号
原告:南昌***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6143717E。
法定代表人:杨达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法定代表人:胡翠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儿,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昌***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人民陪审员  万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邓紫祎
书 记 员  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