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455号之一
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大有路白云驾校往东6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2379977。
法定代表人:熊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法定代表人:胡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原告江西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紫祎
书记员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