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10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美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正昌商住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宝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源,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建中,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源,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天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赛维莱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胡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昆明美银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建中、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美银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锋
审判员 汪佳
审判员 李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寸杨杰
书记员叶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