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35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法定代表人:胡翠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余泳宏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兴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