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宿迁市艾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原审被告江苏沃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1)苏1311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艾某公司上诉称,高新区管委会属于政府机关部门,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同时,上诉人艾某公司是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民营企业,本案属于公职部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应视为宿迁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在案件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复杂程度、影响力上存在显著特征。本案当事人主体地位明确、法律关系不复杂,且不存在标的额过大、案件类型特殊、案情复杂等情形,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上诉人艾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上诉人艾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认可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艾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书记员 王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