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11财保202号
申请人江苏永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沃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永生名下银行存款1560万元。申请人江苏永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永生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共计156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 霞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