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174号之一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1014320400A,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开发大道商务中心**。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26455841,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行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沃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PCW44K,,住所地江苏省**市高新区江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已与被告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沃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55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负担(已缴纳),管辖权异议上诉费80元由被告**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陈**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