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水岸16幢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64537U(7-8)。
法定代表人:晏翠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1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12326R。
法定代表人:王树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1民初4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法院终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4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可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正方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