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保488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1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12326R。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