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379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12326R。
法定代表人:王树廉。
原告**与被告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4元,合计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