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3789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12326R。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4500元的其他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农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