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609号
原告: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乐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7日的工资3468元及经济补偿金10722元,合计142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790号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790号裁决,主要内容为:“一、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7日工资3468元;二、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722元。该裁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21600元(1800元/月×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该裁决书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网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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