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02民初4040号
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07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253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住所地:驻马店开发区开源大道**用代码914117007191029568。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监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豫17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海虹监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豫17民终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17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海虹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诉称,2008年12月10日,其公司与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签订《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海虹监理公司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将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骏马支路***路南处的“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工程”交由其公司负责监理。后因投资增加及中国移动河南公司将签订合同的权限下放给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其公司与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监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监理的范围、支付方法、节约奖励金的计算,附加工作的计算等内容。现工程已由被告实际使用,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二被告却未支付相应的报酬。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施工图设计监理费78600元、节约奖励金317517.99元、附加工作报酬1261178.87元、滞纳金288369.65元、争议期间造成的损失(仲裁费23600元、律师126258元),共计2095524.51元。
被告中国移动河南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监理费按照工程投资额计取,海虹监理公司重复主张,且要求按照工期计算,与双方约定的监理费计取方式不符。其公司不存在拖欠监理费的情形。海虹监理公司诉请的节约奖励金、附加工作报酬无依据,所请求的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应当支持。请求驳回原告海虹监理公司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要求的设计图纸监理费没有任何依据。1、海虹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愿免费为业主审核施工图。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审核施工图是施工监理中的一项准备工作。3、海虹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监理大纲中没有施工图设计监理内容,投标文件与合同相矛盾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海虹监理公司要求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不成立。1、海虹监理公司称工程延期2371天与事实不符。海虹监理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进驻工地,实施监理服务,至2013年10月1日其公司实际使用该工程,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监理工作已结束,监理人员也全部退场。实际监理期为1539天。2、海虹监理公司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工期因建设方的责任而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海虹监理公司将不收取任何延期造成的监理费用。海虹监理公司在投标中已承诺放弃延期费用。3、海虹监理公司要求增加费用,提出了增加工程量、工期超期等理由,经双方协商,从增加投资4162万元核算出增加监理费535369元,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款项已支付给海虹监理公司。该项费用包括增加工程量,也包括增加工期651天。三、海虹监理公司要求支付节约奖励金没有任何依据。1、海虹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不计合理化建议奖励。2、海虹监理公司要求节约奖励金的理由因扣减了施工单位工程款。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属于监理的职责范围,监理合同中监理报酬已包括此部分。《监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费的节省是以不降低该项目质量和标准前提,并经业主认可同意采纳实施的方案和措施。海虹监理公司主张的所谓节约奖励金,未经业主认可,也不是所谓方案和措施。3、本案中招投标文件与签订的监理合同有矛盾,按照规定,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四。海虹监理公司要求其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主体错误。监理合同是海虹监理公司与河南移动公司签订,款项也是河南移动公司支付。虽然补充合同是其公司与海虹监理公司签订,但也是受河南移动公司委托。综上,请求驳回海虹监理公司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中国移动河南公司因修建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委托河南联创工程造价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范围内设计、施工阶段监理进行招标,海虹监理公司以690000元中标。2008年9月3日,海虹监理公司在其工程监理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工期因建设方的责任而造成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其公司将不收取任何因延迟造成的监理费用,其公司愿意免费为业主审核施工图纸,免费为业主提供专家服务和技术咨询,不计合理化建议奖励等内容。2008年12月10日,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海虹监理公司签订《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海虹监理公司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委托人(本合同中也称为业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与监理人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工程,工程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骏马路支路***路南,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9800平方米,主楼框架16层,附楼框架3层,总投资:约7000万元…监理期限本合同自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2年2月28日完(共1095天)…第十一条奖励办法:工程的节省是以不降低该项目质量和标准为前提,并经业主认可同意采纳事实方案和措施。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10%...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三部分第九条本工程监理费总额为***万元整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附加(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合同服务日}。合同签订后,海虹监理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派员进驻工地实施监理服务,至2013年10月1日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实际使用该工程,超出了合同约定工期。同时,因中国移动河南公司对工程增加了工程投资,增加了海虹监理公司的工作量。双方对上述原因导致的监理服务增加而应调整增加监理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2014年5月28日,海虹监理公司与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监理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乙方: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的上级主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2008年11月签订了《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海虹监理公司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因工程管理权限下沉,甲方的上级主管公司将签订合同的权限下放给甲方。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补充增加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一、签订事由:投资增加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加。具体为:原合同签订的工程总投资约为7000万元,实际工程投资金额11162万元(省公司批复),增加投资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详见附件1。二、协议价款:本协议计价款535369元。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海虹监理公司向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提出要求二公司支付其诉求费用未果而成讼。
诉讼中,海虹监理公司称其主张的施工图纸监理费76800元,是原告依据设计院存档资料显示其增加的工作量计算所得;海虹监理公司称其主张的节约奖励金是原告对照施工图纸、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清单及现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三者结合,原告自己制作的核减价款计算得出工程节约奖励317517.99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海虹监理公司与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海虹监理公司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及与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监理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投标文件还是按合同约定作为结算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施工图设计监理费76800元的主张,因双方于2008年12月10日签订的监理合同未对施工图设计监理费进行约定,且海虹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愿意免费为业主审核施工图纸,故应视为该费用包含于690000元监理费内,且原告海虹监理公司也未提供主张该项请求相应证据,对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节约奖励金317517.99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海虹监理公司在工程监理投标文件中承诺愿意免费为业主审核施工图纸,并免费为业主提供专家服务和技术咨询,不计合理化建议奖励。虽然2008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对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有约定,但该约定与海虹的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二被告要求按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符合规定。同时海虹监理公司所主张的为二被告核减价款,也未得到二被告的认可,故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要求支付节约奖励金没有依据。关于原告海虹监理公司主张二被告支付其附加工作报酬1261178.87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期限为1095天,而实际监理期限为1539天。虽然工期延长,但原告海虹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工期因建设方的责任而造成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其公司将不收取任何因延迟造成的监理费用。且因工程量增加,被告河南移动公司已就增加的工作量向原告海虹监理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监理费用,故原告海虹监理公司以工期延长要求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海虹监理公司所主张滞纳金288369.65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对节约奖励金、附加工作报酬进行约定,故要求支付滞纳金没有依据。关于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要求二被告负担其律师费、仲裁费126258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海虹监理公司所请求的各项费用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38元,由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