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878号
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骏马支路东南角(驻马店市开发区开源大道**)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监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移动河南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移动驻马店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10日,原告海虹监理公司与被告移动河南公司经协商,签订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将位于河南省骏马支路东开源路南处的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工程交由原告海虹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后因投资增加及第一被告移动河南公司将签订合同全下下放给第二被告移动驻马店公司,海虹监理公司又与移动驻马店公司签订了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监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监理的范围、报酬支付方法等。现该公司已由移动驻马店公司实际使用,海虹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海虹监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因种种原因未支付相应的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如二被告支付施工图设计监理费、工程施工监理费、节约奖励金、附加工作报酬、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7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移动河南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与海虹监理公司签订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公司并未与海虹监理公司约定仲裁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应当由委托人即移动河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境内,且双方签订的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该驻马店生产楼工程也在河南省驿城区辖区内,现原告海虹监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