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07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253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住所地驻马店开发区开源大道**用代码91411700719102956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庭审中,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视为变更诉请、放弃部分诉权,一审法院仍判决该公司承担本案支付监理费用的责任,该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属程序违法。2.案涉施工图纸监理费、节约奖励金、附加工作报酬、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应否予以支持的事实依据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0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