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15层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骏马支路东南角(驻马店市开发区开源大道1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监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移动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移动公司及原审被告驻马店移动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海虹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移动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海虹监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海虹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向委托人(河南移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河南移动公司所在地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海虹监理公司答辩称,1、其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时,该院工作人员审核立案材料后,答复称本案应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河南移动公司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下放给驻马店移动公司,驻马店移动公司是本案被告之一,本案实际履行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故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3、本案监理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驻马店移动公司述称,1、同意河南移动公司的上诉意见;2、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移动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虹监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海虹驻马店生产楼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项目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境内,该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且驻马店移动公司的住所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驻马店移动公司与海虹监理公司关于该工程项目签订的补充协议,驻马店移动公司亦为该工程项目的委托人。故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移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