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圣荣建设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52号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蕊,天津法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113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月,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海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73698元,按规定应减半收取36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宗军
审 判 员  黎增堂
人民陪审员  徐树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