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955号
原告:**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投资人:吴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波,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浒泾北路51-1。
法定代表人:杨必雨,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阳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与被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阳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7元,诉讼保全费收取1470元,由原告**市吉意彩钢板活动房厂负担。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