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178号
原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浒泾北路51-1。
法定代表人:杨必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根,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翼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忠村罗神492号-1第2幢104。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程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旭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黎里黎民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遵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翼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本院依职权追加了第三人苏州旭利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14日,原告以需对墙体涂料色差返工重涂工程费用进行评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洪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