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220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浒泾北路51-1。
法定代表人:杨必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根,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南京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沈慧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阳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白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