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民初1029号之三
原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告:南京雷火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57965321L,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50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雷火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毛娟英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