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汝石。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0-80号3楼。
法定代表人:曹潮文。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娟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卢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