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防城港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996号之一
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82077E。
法定代表人:梁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国,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8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282950927E。
法定代表人:曹潮文。
被告:***,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瑞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