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8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石角二队边坡岭新居村石角三组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80号3楼。
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2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进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927671.94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债务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602执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