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959号
原告内蒙古源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三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源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源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