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与四川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366号

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

经营者:夏兴营,女,汉族,1970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

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与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春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