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202号
原告: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桥二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洪炳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阳春,**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端。
原告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