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647号
原告: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桥二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洪炳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阳春、苏玉胜,**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端。
原告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互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