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5748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住所地**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大沟村5组。
经营者:龙绪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端。
被告:刘波,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与被告**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永宏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方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