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74EQ87N。
经营者:张昕华,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院内,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张昕华丈夫),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新龙巷4-1号,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0935428B6。
法定代表人:刘某,**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0000元、负担执行费6650元,合计456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50000元、负担执行费6650元,合计456650元;
二、如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賨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56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光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