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3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大街北侧福胜家园2号楼1层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华恒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54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还款协议,本院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5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