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4568号
原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43号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53141R。
法定代表人:张德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雷 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云星
书 记 员  肖 瑶